
赣州宁都县7岁小学生坐电动车出车祸,下颌骨骨折,评为十级伤残。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了医疗费,家长拿着学平险去理赔,保险公司说:"医疗费交通事故已经赔了,我们不再赔。"——家长不服,起诉到法院,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三级法院全部判决: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,交通事故赔偿和学平险理赔是两个法律关系,保险公司必须赔!
2024年10月6日,赣州宁都县。7岁的小学生小陈(化名)乘坐亲属驾驶的电动车回家,途中与一辆轻型货车迎面碰撞。事故造成小陈下颌骨骨折,被紧急送往宁都县人民医院,后转院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手术。交警认定:小陈方与货车司机叶某负同等责任。小陈住院治疗,个人支付医疗费18318.33元。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:下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张口困难I度,构成十级伤残,后续拆除钢板还需约13000元。
小陈的母亲李女士在事故前给儿子买了人保财险的"学龄宝"学生、幼儿意外伤害保险(俗称学平险),保障包括:
某保赣州分公司提出了三条拒赔理由:
拒赔理由一:医疗费交通事故已经赔了,不能重复赔 保险公司称,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经覆盖了小陈的医疗费,根据"损失填补原则",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,所以学平险不再赔付医疗费。
拒赔理由二:校外受伤,不属于"校园意外伤害" 保险公司说,保险单上写的是"校园意外伤害保险",小陈是在校外坐电动车出的事,跟学校教学活动没有关系,不符合理赔条件。
拒赔理由三:鉴定费不属于保障内容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,不在保障范围内。
一审 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(2025)赣0702民初91XX号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陈47814.93元
二审 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25)赣07民终63XX号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再审 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(2026)赣民申6XX号 驳回保险公司再审申请,终局定案
江西省高院明确指出:《保险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,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,但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。 简单说:交通事故赔偿和学平险理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一个基于侵权,一个基于合同,互不抵消。交通事故赔了医疗费,不代表学平险就不用赔了。这就是"双赔"的法律依据。
保险公司说"校园意外伤害保险"只保校内活动。但法院查明:保单特别约定第1.1条只针对"身故"情形,小陈主张的是伤残保险金。而且保单中校园内、校园外、疾病身故、意外伤害伤残等条款是并列关系,不能得出"校外伤害不赔偿"的结论。 更重要的是,"校外不赔"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重大条款,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。但保险公司既没有将条款送达投保人,也没有加粗标注等提示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,未作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法院认定,鉴定费700元是为确定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所支出的费用,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四条,应由保险人承担。
很多赣州家长不知道:孩子出车祸,交通事故赔一份,学平险还能再赔一份。这就是法律说的"双赔"。 简单理解:
① 交通事故赔完≠学平险不用赔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。交通事故赔的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,和学平险的保险金是两码事,可以同时拿。保险公司说"赔过了不赔",你可以拿出这个案例反驳。
② 学平险理赔不要拖 保险合同有诉讼时效,一般为3年(人身保险为5年)。出事后尽快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拒赔就尽快起诉。本案从事故到一审不到1年,如果拖太久可能丧失胜诉权。
③ 保险公司拒赔时别轻易放弃 本案保险公司从一审打到再审,三级法院全部判赔。很多家长听到保险公司说"不赔"就放弃了,其实法律站在你这边。如果遇到学平险拒赔、意外险拒赔、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不赔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。 

刘永峰律师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专注:交通事故理赔 | 工伤赔偿 | 学平险理赔 | 意外险拒赔维权 | 医疗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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